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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别有意味
我和易国的上诉案子如期开庭,易国并没有到场,他的代理律师杨律师来了。我带着杜律师,韩易出了庭。没出杜律师的意料之外,易国的律师在二审中直接提出了关于行政行为的有效性问题,他认为虽然行政行为对抗不了法庭的裁决,但法庭也许可以裁决撤销行政行为,却不能出一个跟行政行为平行却结论相反的判决出来。也就是,法庭也需要尊重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在在行政行为还没被撤销的时候,就藐视行政行为的权威,也就不能像现在这个案子里裁决易国他们跟韩易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听完上诉人宣读了诉状和被上诉人的答辩,丁法官坐在审判台那里,开始询问。
他先问的韩易:“被上诉人韩易,你跟上诉人易国一方的股份转让,易国一方可有支付转让款?”bsp;h<em></em>p<sp></sp>:。
韩易回答:“没有。”
丁法官接着问易国的代表律师杨律师:“上诉人,你们究竟有没有支付转让款?”
杨律师回答:“付了十万块。”
丁法官感到有点奇怪,问道:“明明合同上写着280万,为什么仅仅付了十万快?”
杨律师狡辩:“我们双方对付款另有约定,现在只需要付给他十万就可以了。”
丁法官问韩易:“韩易是这样吗?”
韩易:“根本不对,我跟上诉人的那份合同是被胁迫签订的,上诉人根本没有付钱给我。”
丁法官问道:“那为什么他们给了你十万块?”
韩易:“是他们自行打到我工资卡上的,我原来在上诉人处工作,上诉人知道我的工资卡账号。”
丁法官接着问道:“韩易,那么被上诉人袁波有没有付钱给你。”
韩易:“已经支付了。”
杨律师在旁边插话:“胡,被上诉人袁波根本没支付。”
丁法官瞪了杨律师一眼,道:“杨律师,你注意一下法庭纪律,法庭没问你的话,你不要随便讲话。”
杨律师低下了头,不话了。
丁法官转向我这边,问道:“被上诉人袁波,刚才韩易你付了钱,对吗?”
我:“对,我付了转让款。”
丁法官:“可有证据?”
我:“有,相关的收条我已经提供给法庭了。”
丁法官:“收条我看到了,请问你是怎么支付的?”
我不由得楞了一下,这个问题还真是问到了点子上,我跟小叔只是玩了玩纸面游戏,哪里会有什么实际支付。三百万那,我总不能用三百万现金支付的吧,可是如果回答通过银行支付,一定会有银行记录可查,我哪里会有银行过账的记录可以提供。我仔细的打量了一下丁法官,想看看这家伙是不是想难为我。
杜律师不愧是久经沙场,看我卡壳,马上接过去道:“我当事人是用一些资产抵顶给了股份的真正所有人,股份的真正所有人认可才出具了收条。”
丁法官别有意味的看了我一眼,道:“原来是这样。”这个话题就这么岔过去了,他并没有继续追问下去。
丁法官接着问:“韩易,你你被胁迫已经到公安报了案,现在公安机关查的怎么样了?”
韩易看看我,我示意他自己回答,韩易:“目前还在侦查当中,没什么进展。”
丁法官没再什么,结束了询问,对我们:“现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陈述一下你们的主要意见,在一审已经过的就不要讲了,我会认真的阅卷的。”
杨律师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先发言:“上诉人的转让合同已经工商部门确认,并办理了过户,一审法院是没有权力在没有撤销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之前,再来确认合同的无效性,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建立在错误的适用法律之上,请求依法改判。”
杜律师代表我,发表了他的辩论意见:“首先,我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错误使用法律,我方当事人早于上诉人与韩易签订合同之前,跟韩易就已经签了股份转让合同,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并且是在上诉人与韩易签订合同之前就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起诉,要求确认我方当事人和韩易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就此作出判决确认我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妥。其次,上诉... -->>
370、别有意味
我和易国的上诉案子如期开庭,易国并没有到场,他的代理律师杨律师来了。我带着杜律师,韩易出了庭。没出杜律师的意料之外,易国的律师在二审中直接提出了关于行政行为的有效性问题,他认为虽然行政行为对抗不了法庭的裁决,但法庭也许可以裁决撤销行政行为,却不能出一个跟行政行为平行却结论相反的判决出来。也就是,法庭也需要尊重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在在行政行为还没被撤销的时候,就藐视行政行为的权威,也就不能像现在这个案子里裁决易国他们跟韩易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听完上诉人宣读了诉状和被上诉人的答辩,丁法官坐在审判台那里,开始询问。
他先问的韩易:“被上诉人韩易,你跟上诉人易国一方的股份转让,易国一方可有支付转让款?”bsp;h<em></em>p<sp></sp>:。
韩易回答:“没有。”
丁法官接着问易国的代表律师杨律师:“上诉人,你们究竟有没有支付转让款?”
杨律师回答:“付了十万块。”
丁法官感到有点奇怪,问道:“明明合同上写着280万,为什么仅仅付了十万快?”
杨律师狡辩:“我们双方对付款另有约定,现在只需要付给他十万就可以了。”
丁法官问韩易:“韩易是这样吗?”
韩易:“根本不对,我跟上诉人的那份合同是被胁迫签订的,上诉人根本没有付钱给我。”
丁法官问道:“那为什么他们给了你十万块?”
韩易:“是他们自行打到我工资卡上的,我原来在上诉人处工作,上诉人知道我的工资卡账号。”
丁法官接着问道:“韩易,那么被上诉人袁波有没有付钱给你。”
韩易:“已经支付了。”
杨律师在旁边插话:“胡,被上诉人袁波根本没支付。”
丁法官瞪了杨律师一眼,道:“杨律师,你注意一下法庭纪律,法庭没问你的话,你不要随便讲话。”
杨律师低下了头,不话了。
丁法官转向我这边,问道:“被上诉人袁波,刚才韩易你付了钱,对吗?”
我:“对,我付了转让款。”
丁法官:“可有证据?”
我:“有,相关的收条我已经提供给法庭了。”
丁法官:“收条我看到了,请问你是怎么支付的?”
我不由得楞了一下,这个问题还真是问到了点子上,我跟小叔只是玩了玩纸面游戏,哪里会有什么实际支付。三百万那,我总不能用三百万现金支付的吧,可是如果回答通过银行支付,一定会有银行记录可查,我哪里会有银行过账的记录可以提供。我仔细的打量了一下丁法官,想看看这家伙是不是想难为我。
杜律师不愧是久经沙场,看我卡壳,马上接过去道:“我当事人是用一些资产抵顶给了股份的真正所有人,股份的真正所有人认可才出具了收条。”
丁法官别有意味的看了我一眼,道:“原来是这样。”这个话题就这么岔过去了,他并没有继续追问下去。
丁法官接着问:“韩易,你你被胁迫已经到公安报了案,现在公安机关查的怎么样了?”
韩易看看我,我示意他自己回答,韩易:“目前还在侦查当中,没什么进展。”
丁法官没再什么,结束了询问,对我们:“现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陈述一下你们的主要意见,在一审已经过的就不要讲了,我会认真的阅卷的。”
杨律师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先发言:“上诉人的转让合同已经工商部门确认,并办理了过户,一审法院是没有权力在没有撤销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之前,再来确认合同的无效性,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建立在错误的适用法律之上,请求依法改判。”
杜律师代表我,发表了他的辩论意见:“首先,我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错误使用法律,我方当事人早于上诉人与韩易签订合同之前,跟韩易就已经签了股份转让合同,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并且是在上诉人与韩易签订合同之前就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起诉,要求确认我方当事人和韩易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就此作出判决确认我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妥。其次,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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