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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发展,最终影响经济的整体发展,也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在统一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不同身份纳税人根据税法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更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税法缺乏合理性从一定程度上也是缺乏科学性,而要维护税法的合理性就要加强对税法立法的监督。税法的实施是对纳税人财产的无偿征收,因此维护税法的合理性无论对纳税人合理财产权的保护,对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税收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执法
税收法定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法实施必须由法定程序加以保障。换言之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税法不仅规定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而且其作为税法的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不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纳税人不仅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也依法享受申请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拒绝非法征收和符合相关程序权利。
(一)依法执法的基本前提是税收法定
课税要素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最基本元素,是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必备要件,明确课税要素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要内容。税收负担应当是事先的、可计算的和可预测的“一切创设税捐义务的法律规定,就其内容、标的、目的及范围必须确定而使捐税义务人可以预测该税捐负担以及具有计算可行性。”课税要素一般应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法的遵守与执行既涉及定性分析也涉及定量分析,课税要素规定不全面或不明确,就无法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给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带来困难,也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操作性,造成税务自由裁量的泛滥。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是实现税收法治的需要,它不仅要求税收立法应当体现税收法定,而且要求税法的执行、税法的适用、税法的解释均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二)依法执法的重点是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力,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合法例外,在税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也是对税法执行的一种补充,同时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提高执法效率的需要,是税收合理性的重要体现。因此在税收法定原则上给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关键是自由裁量权多大才是“必要的”?如何行使才算规范?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需承担责任?税法应当加以明确规定。
首先,税法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精神,有关税收的开征、停征,税种的设置,征收对象,纳税项目,税率等与税收负担有关的事项均不属于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其次,应当规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第三,应当规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合法性监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目前我国税法给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且控制不足,税务机关既有征税权又有处罚权,行使还可自由裁量,使税务机关在法律上的强势地位更加显著。
(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税法执行过程的合法
税法是强制性的法律,在课税要素充分满足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不仅没有减免税的自由,也没有不征税的自由,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税款。“合法性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既符合实体法也符合程序法,并通过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我国的税收征收与管理的程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无效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救济程序,基本实现了立法上的程序公正。不足之处:一方面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另一方面缺乏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定,使纳税人和征收机关的地位悬殊,导致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未能被纳税人用来作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一种选择。
(四)依法执法须由责任制度作保障
“有禁则必有罚则”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才能保障“令必行禁必止”权力既不能越权滥用,也不能放弃不用,否则都会导致责任的产生。目前我国税法对纳税人违法的责任制度十分完善,但税收违法仍频发,而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处分条例和刑法中关于失职渎职的通用性规定。纳税人违法究其原因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包括利益驱动,税收法律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不配套、税收指标管理体制不完善,征管不力等。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责任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是导致执法违法的根本原因,责任制度是依法执法的保障。
(五)税收指标管理制度与税收法治不符
国税、地税分设后,地方税收入主要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地方政府重视,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将依法该收的税收上来,而国税的利益归中央地方共享,由于中央和地方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指标制,国税机关以完成指标任务为目标,并考虑地方利益需要,可能产生“藏税”和“挖税”两种倾响,但无论哪种倾响都是不符合税收法治的。
三、税收法治离不开对税法的普遍遵守
制定税法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税法的遵守与执行,实现财政收入和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一)财务会计管理是保障纳税人普遍守法的基础
查账征收是税务征管的基本方法,纳税人的财务会计状况是依法纳税的基础。尽管税务机关有核定税款的权力,但毕竟不能脱离纳税人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情况,否则税务稽查也查不胜查。由于财会体制的改革在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程中步子较快,立法跟进及时,国际化程度高,而税制改革则与政府管理模式的转换相适应,步子较慢,税收法律制度不仅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与财会制度不匹配,导致按会计法制度合法的会计行为可能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要改善税法的执法环境,须加强税法与会计法的配套,加强对财务会计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
(二)加强税务稽查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必要手段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加强税务稽查使纳税人违法的法律风险增大,从而促使其依法纳税。目前税务稽查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利税大户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依存度高,在税务稽查中与小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稽查力度不同。纳税人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从功利主义出发更多地选择与税务主管机关搞好关系,争取放松稽查,走过场,而不是严格遵守税法.并依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执法使税务稽查真正成为税务违法行为无法逾越的屏障。
看完这篇文章后,包元满意的点了点头,他知道戚寰这家伙还是要逼,只要逼他,他才能写出这么好的东西来,不过想到这里包元勉强的笑了下,他知道自己也是属于这一号人,他们统一给自己的外号叫牙膏族
长远发展,最终影响经济的整体发展,也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在统一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不同身份纳税人根据税法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更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税法缺乏合理性从一定程度上也是缺乏科学性,而要维护税法的合理性就要加强对税法立法的监督。税法的实施是对纳税人财产的无偿征收,因此维护税法的合理性无论对纳税人合理财产权的保护,对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税收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执法
税收法定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法实施必须由法定程序加以保障。换言之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税法不仅规定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而且其作为税法的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不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纳税人不仅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也依法享受申请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拒绝非法征收和符合相关程序权利。
(一)依法执法的基本前提是税收法定
课税要素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最基本元素,是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必备要件,明确课税要素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要内容。税收负担应当是事先的、可计算的和可预测的“一切创设税捐义务的法律规定,就其内容、标的、目的及范围必须确定而使捐税义务人可以预测该税捐负担以及具有计算可行性。”课税要素一般应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法的遵守与执行既涉及定性分析也涉及定量分析,课税要素规定不全面或不明确,就无法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给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带来困难,也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操作性,造成税务自由裁量的泛滥。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是实现税收法治的需要,它不仅要求税收立法应当体现税收法定,而且要求税法的执行、税法的适用、税法的解释均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二)依法执法的重点是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力,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合法例外,在税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也是对税法执行的一种补充,同时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提高执法效率的需要,是税收合理性的重要体现。因此在税收法定原则上给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关键是自由裁量权多大才是“必要的”?如何行使才算规范?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需承担责任?税法应当加以明确规定。
首先,税法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精神,有关税收的开征、停征,税种的设置,征收对象,纳税项目,税率等与税收负担有关的事项均不属于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其次,应当规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第三,应当规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合法性监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目前我国税法给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且控制不足,税务机关既有征税权又有处罚权,行使还可自由裁量,使税务机关在法律上的强势地位更加显著。
(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税法执行过程的合法
税法是强制性的法律,在课税要素充分满足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不仅没有减免税的自由,也没有不征税的自由,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税款。“合法性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既符合实体法也符合程序法,并通过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我国的税收征收与管理的程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无效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救济程序,基本实现了立法上的程序公正。不足之处:一方面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另一方面缺乏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定,使纳税人和征收机关的地位悬殊,导致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未能被纳税人用来作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一种选择。
(四)依法执法须由责任制度作保障
“有禁则必有罚则”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才能保障“令必行禁必止”权力既不能越权滥用,也不能放弃不用,否则都会导致责任的产生。目前我国税法对纳税人违法的责任制度十分完善,但税收违法仍频发,而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处分条例和刑法中关于失职渎职的通用性规定。纳税人违法究其原因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包括利益驱动,税收法律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不配套、税收指标管理体制不完善,征管不力等。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责任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是导致执法违法的根本原因,责任制度是依法执法的保障。
(五)税收指标管理制度与税收法治不符
国税、地税分设后,地方税收入主要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地方政府重视,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将依法该收的税收上来,而国税的利益归中央地方共享,由于中央和地方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指标制,国税机关以完成指标任务为目标,并考虑地方利益需要,可能产生“藏税”和“挖税”两种倾响,但无论哪种倾响都是不符合税收法治的。
三、税收法治离不开对税法的普遍遵守
制定税法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税法的遵守与执行,实现财政收入和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一)财务会计管理是保障纳税人普遍守法的基础
查账征收是税务征管的基本方法,纳税人的财务会计状况是依法纳税的基础。尽管税务机关有核定税款的权力,但毕竟不能脱离纳税人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情况,否则税务稽查也查不胜查。由于财会体制的改革在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程中步子较快,立法跟进及时,国际化程度高,而税制改革则与政府管理模式的转换相适应,步子较慢,税收法律制度不仅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与财会制度不匹配,导致按会计法制度合法的会计行为可能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要改善税法的执法环境,须加强税法与会计法的配套,加强对财务会计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
(二)加强税务稽查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必要手段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加强税务稽查使纳税人违法的法律风险增大,从而促使其依法纳税。目前税务稽查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利税大户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依存度高,在税务稽查中与小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稽查力度不同。纳税人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从功利主义出发更多地选择与税务主管机关搞好关系,争取放松稽查,走过场,而不是严格遵守税法.并依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执法使税务稽查真正成为税务违法行为无法逾越的屏障。
看完这篇文章后,包元满意的点了点头,他知道戚寰这家伙还是要逼,只要逼他,他才能写出这么好的东西来,不过想到这里包元勉强的笑了下,他知道自己也是属于这一号人,他们统一给自己的外号叫牙膏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