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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摩斯坦曾将其所著的一部关于择偶标准的著作题为“谁会跟谁结婚”。这个短句言简意赅地为择偶标准词下了定义。择偶这一行为是千千万万的人们世世代代在实践的一种行为,社会学关心的是:这种行为中有无规律?有没有某种理论或模式可以概括人们这一行为的规律并对某人跟这个人而非那个人结婚做出合理的解释?根据摩斯坦的介绍,关于择偶标准的理论至少有五种:第一种是历史前例理论,它强调在历史上普遍存在着由父母包办或父母做主要决定的择偶方式;第二种是心理分析理论,它以弗洛伊德的理论为依据,强调人是社会动物,认为在择偶行为中生理需要的因素大于社会选择的因素;第二种是需要互补理论,它强调在择偶时人们的主要考虑是各种需要的相辅相成,例如支配欲强的男大性往往选择依赖性强的女性为偶,想受人侍候的男性往往选择会侍候人的女性为偶等等;第四种是价值理论,它认为人在生河长过程中,通过社会化的作用已逐渐将某种价文值观内化丁个性之中,而这种价值观即成为其择偶的依据;第集五种是过程筛选理论,它认为不能用人的个性因素来解释择偶行为,而只能视之为一个过程,人们相遇,相互产生好感,通过自我启示达到相互的了解依赖,最终满足了各自个性的需要,因此,筛选理论是强调过程而不是强调某种决定因素的理论。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婚姻由父母包办,婚姻当事人没有什么择偶的自由。当然,父母包办时也有一个择偶标准的问题,一般说来就是所谓“门当户对”。关于社会阶层与择偶标准的关系,费德曼等人曾提出过一个三模式理论框架,其中第一模式是社会分层与择偶行为绝对相互独立的模式,即择偶行为完全是随机的;第二模式是社会分层与择偶行为绝对相互依存的模式,即择偶行为完全由社会阶层所决定;第三模式是某一社会阶层内的随机择偶,即择偶范围不会超出人所处的阶层但在阶层内是随机的。中国传统社会的情况似乎属于第三种。在近现代,情况有了变化,一般新青年主张恋爱自由,择偶自由。在191年已有了主张婚姻自由的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反对包办婚姻,提倡和保护自由恋爱、择偶的权利。那么,目前中国人的择偶标准有哪些特点?又有哪些因素对人们的择偶行为有重大影响?影响的程度如何?这就是此项研究想解答的问题。
河当代社会学关于择偶标准的研究可以大略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般择偶标准的综合性研究;第二类是对某项择偶标准的具体研究;第三类是对于择偶标准的变化及其原因的研究。
兆提在一项研究中将人们的择偶标准归纳为以下八类:性格,教育与智力,健康与相貌,经济状况,气质,年龄,持家能力,宗教。
费舍在一部题为“苏联婚姻市场”的著作中对一般择偶标准的研究发现,这些标准包括他(她)爱你,你爱他(她),性袼,教育,健康,相貌,民族,职业,经济状况。
麦尔顿等人的研究将择偶标准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物质性的,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地位等标准;另一类为精神性的,其中包括感情的和谐一类的因素。他们的研究是以美国大学生为对象的,调查结果表明,黑人比白人更重视物质性标准,在精神性标准上没有性别人种的区别,男性黑人比男性白人更重视物质性标准,人们对物质性标准的重视程度与社会经济地位成反比,即社会经济地位越低的人越重视物质性标准。
贝瑞斯等人通过对以色列报刊上1800个征婚启事的研究发现:第一,男性和女性择偶标准间的区别正趋于消失;第二,女性比男性更加挑剔;第三,婚姻从被视为“搭伙”转向被视为“交友”,即婚姻双方从以物质需要上的互相补充、支持和辅助为主转向以个人吸引力及相互满意程度为李主。
詹伯斯,等人在一项研究中发现,相貌河相似是择偶标准之一。他们所用的方法是请研究对象为18对文定婚男女的相片配对。相片是完全打乱了的,而正确配出对子的概率说明,相貌相像有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择偶因素。(未完待续)
引言
摩斯坦曾将其所著的一部关于择偶标准的著作题为“谁会跟谁结婚”。这个短句言简意赅地为择偶标准词下了定义。择偶这一行为是千千万万的人们世世代代在实践的一种行为,社会学关心的是:这种行为中有无规律?有没有某种理论或模式可以概括人们这一行为的规律并对某人跟这个人而非那个人结婚做出合理的解释?根据摩斯坦的介绍,关于择偶标准的理论至少有五种:第一种是历史前例理论,它强调在历史上普遍存在着由父母包办或父母做主要决定的择偶方式;第二种是心理分析理论,它以弗洛伊德的理论为依据,强调人是社会动物,认为在择偶行为中生理需要的因素大于社会选择的因素;第二种是需要互补理论,它强调在择偶时人们的主要考虑是各种需要的相辅相成,例如支配欲强的男大性往往选择依赖性强的女性为偶,想受人侍候的男性往往选择会侍候人的女性为偶等等;第四种是价值理论,它认为人在生河长过程中,通过社会化的作用已逐渐将某种价文值观内化丁个性之中,而这种价值观即成为其择偶的依据;第集五种是过程筛选理论,它认为不能用人的个性因素来解释择偶行为,而只能视之为一个过程,人们相遇,相互产生好感,通过自我启示达到相互的了解依赖,最终满足了各自个性的需要,因此,筛选理论是强调过程而不是强调某种决定因素的理论。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婚姻由父母包办,婚姻当事人没有什么择偶的自由。当然,父母包办时也有一个择偶标准的问题,一般说来就是所谓“门当户对”。关于社会阶层与择偶标准的关系,费德曼等人曾提出过一个三模式理论框架,其中第一模式是社会分层与择偶行为绝对相互独立的模式,即择偶行为完全是随机的;第二模式是社会分层与择偶行为绝对相互依存的模式,即择偶行为完全由社会阶层所决定;第三模式是某一社会阶层内的随机择偶,即择偶范围不会超出人所处的阶层但在阶层内是随机的。中国传统社会的情况似乎属于第三种。在近现代,情况有了变化,一般新青年主张恋爱自由,择偶自由。在191年已有了主张婚姻自由的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反对包办婚姻,提倡和保护自由恋爱、择偶的权利。那么,目前中国人的择偶标准有哪些特点?又有哪些因素对人们的择偶行为有重大影响?影响的程度如何?这就是此项研究想解答的问题。
河当代社会学关于择偶标准的研究可以大略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般择偶标准的综合性研究;第二类是对某项择偶标准的具体研究;第三类是对于择偶标准的变化及其原因的研究。
兆提在一项研究中将人们的择偶标准归纳为以下八类:性格,教育与智力,健康与相貌,经济状况,气质,年龄,持家能力,宗教。
费舍在一部题为“苏联婚姻市场”的著作中对一般择偶标准的研究发现,这些标准包括他(她)爱你,你爱他(她),性袼,教育,健康,相貌,民族,职业,经济状况。
麦尔顿等人的研究将择偶标准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物质性的,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地位等标准;另一类为精神性的,其中包括感情的和谐一类的因素。他们的研究是以美国大学生为对象的,调查结果表明,黑人比白人更重视物质性标准,在精神性标准上没有性别人种的区别,男性黑人比男性白人更重视物质性标准,人们对物质性标准的重视程度与社会经济地位成反比,即社会经济地位越低的人越重视物质性标准。
贝瑞斯等人通过对以色列报刊上1800个征婚启事的研究发现:第一,男性和女性择偶标准间的区别正趋于消失;第二,女性比男性更加挑剔;第三,婚姻从被视为“搭伙”转向被视为“交友”,即婚姻双方从以物质需要上的互相补充、支持和辅助为主转向以个人吸引力及相互满意程度为李主。
詹伯斯,等人在一项研究中发现,相貌河相似是择偶标准之一。他们所用的方法是请研究对象为18对文定婚男女的相片配对。相片是完全打乱了的,而正确配出对子的概率说明,相貌相像有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择偶因素。(未完待续)